担保关系,不因担保双方股权投资关系解除而解除
——担保合同签订时,即使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亦不因嗣后股权投资关系解除而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标签:保证|担保效力|反担保|合同解除|整体解除
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城建四公司的资产盘活与城建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并对反担保作出约定。2008年,城建四公司向银行贷款,城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城建公司提供反担保。城建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诉请开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资产重组协议》签订于2007年,案涉借款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签订于2008年,虽然前一协议对反担保作出约定,但各份合同中均未将《资产重组协议》是否成立作为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要件。且各反担保人均系在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对外亦系依自己判断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即使协议签署时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亦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各担保人向城建集团分别作出的承诺。此外,生效判决认定《资产重组协议》解除系开发公司违约原因导致,故其再以该解除事宜主张免责,显不成立。故《资产重组协议》无论解除与否,均不影响反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担保合同签订时,即使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亦不因嗣后股权投资关系解除而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57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担保人对外作出的担保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瑞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瑞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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