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包括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当认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违约金。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保证范围|违约金
案情简介:1995年12月,化肥厂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热电厂、化工厂提供按份共同保证责任,但未约定担保债务是否包括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对担保债务的约定未包括违约金,依《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担保人担保范围应包括违约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担保法》第21条规定,应认为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化工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陈明焰、朱海年),载《民商事审判指导·判决书选登》(20060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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