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企业禁止经商并做替代担保后解除原保证责任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保证采取相应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主体|军队企业|保证责任解除
案情简介:1996年,银行向远望公司提供1.5亿元贷款,从事卫星发射的测控系统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银行与远望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意见书,约定以投资公司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测控系统部据此主张其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认为:①合同履行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分别下发《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4号)和《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施方案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8〕29号),两份文件均明确了军队企业提供保证的解决方案,前述29号文指出:“移交企业由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的部门、单位或撤销企业提供保证的,应由移交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保证单位并签订保证合同,原保证合同解除;企业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保证贷款,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该条意见在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利益同时,对相关保证作出安排,并不与法律规定矛盾,可以理解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②测控系统部保留的目的仅是承担卫星的发射任务,已不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且原本可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经营性资产已全部无偿划拨给地方,丧失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从主体上说,测控系统部属于上述通知所指的军队企业。且上述通知下发后,银行与远望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意向书,明确由远望公司提供房产抵押并办理了登记,符合前述通知关于“企业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保证贷款,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的要求,至此,银行理应放弃对测控系统部保证责任的追索,解除测控系统部保证责任。故从测控系统部角度看,已完成了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且债务人也提供了替代担保,测控系统部无须为解除保证责任再有任何进一步行动,即已满足了前述29号通知的要求,从而解除了保证责任。③银行为保证贷款安全争取有关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固然无可厚非,但在国家对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举措面前,理应服从大局,采取依法方式,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已经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测控系统部身上。故判决驳回银行对测控系统部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的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59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的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中国卫星发射测绘系统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广州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姜伟,审判员钱晓晨,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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