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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合同签订中的无权代理或者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日期:2013-07-07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签订合同不是一件小事,合同当事人最好是亲自参与签订过程。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签订合同,法律也是允许的,但委托他人代签合同需要填写书面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要写明被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写明授权情况,如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等。为了避免争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要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代替委托人签订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二是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签订合同;三是要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实践中,替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委托人需要注意下列几种无权代理或者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1)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委托,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事后又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

(3)代理人在代理权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4)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5)双方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其另外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6)恶意串通代理,即代理人为了捞取回扣、接受贿赂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与对方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不仅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而且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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