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日至5月10日,北京市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共20人组团去山西旅游,刘经理同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组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每人交纳团费2000元,合同对旅游线路、景点、用餐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游览平遥古城、王家大院等景点.线路由旅行社安排。同时合同约定,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餐饮、交通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旅行社应退还其所付费用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20人随旅行社派遣的导游来到山西,导游带领旅游团游览了平遥古城等景点,但是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游览王家大院,而以距离平遥古城较近的景点代替了。旅行结束后.刘经理认为该旅行社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刘先生赢得官司的几率大吗?
跟团旅游时,旅行社的服务好坏不仅会影响到游客的心情,还关系到游客的切身利益。游客加入旅游团后,当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合同法》笫六{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民法通则》笫一酉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文对义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义务并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做出了救济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旅行社变更游览的景点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法院应当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来裁定旅行社的赔偿数额。刘经理是有极大的把握为公司讨回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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