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某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香港三日游”的旅游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签完合同,王先生就交纳了5000元的旅游费用。之后,王先生即随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去香港九龙旅游,在旅途中旅行社的导游强行要游客购买纪念品店里的纪念品,王先生与不少游客都非常不满。之后导游与王先生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王先生感到很不愉快,于是便终止了旅程。王先生回来后即与旅行社交涉,旅行社认为是王先生的原因导致了口角及肢体冲突,而且是王先生自己终止的旅程。王先生对这家旅行社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愤怒,便进一步对它进行了了解。后来王先生发现,该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无证经营,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旅游费用50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那么王先生能够赢得这场官司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必须要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准并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资格等。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旅行社并不具备合法资格,无证经营,游客被这类旅行社坑骗的事情常常发生。那么怎么辨别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呢?受骗后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七条还规定:“申请设立流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分布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我国,政府对旅游业实施的准人政策是特许经营,民事主体要想从事旅游业务必须要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准。一般来讲,游客需要事先确认该旅行社是否具有许可营业执照才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以防被非法经营的旅行社欺诈。为了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一般把与非法经营的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受骗的游客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来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白始无效的,根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处理原则的规定,旅行社应依法退还王先生的旅游费用50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法院应当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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