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案情摘要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后,政府部门告知其所购房产为违章建筑,购房人起诉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
2、案情经过
2016年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作价35万元出售给原告,房屋性质为集资。签约当天,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2016年3月和5月,案涉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具《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案涉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已被拆除。
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诉称签订合同时原告对案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不知情,直到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才知晓,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案涉房屋时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35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写明是集资房,房屋本身不是违章建筑,被告不存在欺骗,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3、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2. 案涉房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划法》的规定已被责令拆除;
3. 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先天的违法性,因此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
最后,某市区人民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马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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