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约定“违反限购令无效”:该条款应无效
——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合同的评价,故购房合同双方关于“违反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效”的约定无效。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11年,俞某以其子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其支付95万余元预付款后,以合同约定“若买受人违反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其名下此前已有两套房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俞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购房真实意思表示,其支付首付款行为亦表明其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②《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案涉购房合同并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本市限购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俞某借用儿子名义购房违反上述规定,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③《合同法》第4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规定中“附条件”系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而俞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名下已有两套房,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④购房合同约定违反限购规定无效,但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法定评价,非依当事人约定而无效,故本案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判决驳回俞某诉请。
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法定评价,故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约定违反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效,该约定不能代替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俞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俞建飞诉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张远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8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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