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向好友小董借款1万元,说好3个月后归还。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董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3个月后,小董向小刘提出还钱的事,小刘百般推脱,甚至告诉小董自己没钱,不打算还了。小董非常悔恨当时过于仗义,没有立下字据。后来,小董心生一计,他将小刘请到自己家,偷偷对自己与小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谈话中小刘承认了向小董借钱的事,但是没有立书面合同,即使小董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谈话后第二天小董就诉至法院,并将该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刘还款。但小刘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并且认为小董对两人的谈话进行偷录是非法的。那么,小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官司的输赢往往因一个证据而改变,同样,在借款诉讼纠纷中,证据可以说是赢得官司的关键。那么,当没有借据时,如何来收集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债权的人必须出示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那么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能否拿到法庭上来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文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有效性。
但是,在本案中,小董的证据是否是非法取得的呢?虽然小董未经小刘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是由于录音是在自己家中进行,而且录音的内容只是针对小刘借钱一事而并非对小刘的隐私等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小刘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录音是合法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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