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而借款,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三)典型意义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外,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为民间借贷颠覆性条款,首次确认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但借贷行为必须以生产、经营为前提,同时不能存在本司法解释第14条的情形,以往这类借款,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该条款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可能就此消失!!!
但是,作为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经营借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若有这类情况,合同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该条款中提及《合同法》第52条是所有类型合同无效的兜底性规定,不作重点解读。
附:《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内部职工集资有效的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向职工集资;
2、出借人是本单位的职工;
3、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
4、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对于借款人或出借人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除借贷合同满足合同无效的条件外。
本条第二款系关于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担保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1、借贷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情形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借贷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担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无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原始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即向金融机构贷款;
2、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高利转贷。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的事实,或者没有高利转贷,则借款合同有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转借牟利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无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原始资金来源是出借人向其他企业、员工集资款;
2、转贷给其他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高利转贷的。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转贷这一事实,或者没有转贷牟利的,则借款合同有效。同时,若资金来源于其他自然人或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合法途径,则转贷应属有效。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借贷用于违法犯罪无效,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赌博、吸毒等,仍然出借资金给借款人,此时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该条款的适用对法官的素质及要求较高。
本条第五款适用任何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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