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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1-03-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6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相对于原《合同法》的规定而言,该款有了较大突破。原《合同法》只是规定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而该款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情形,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即所有类型或者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只要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就一律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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