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裁判要旨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案例索引
《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
争议焦点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认定为“砍头息”?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该条中“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案涉《信托贷款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结息方式约定:“甲方(中普置业公司)每年应向乙方(财信信托公司)支付借款资金的15%作为融资利息,分两部分支付:①其中的11%的借款利息按年结息,每自然年度末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②其余每年4%的借款利息按各笔借款的约定期限一次性结息,即根据每笔借款的约定贷款期限,按每年4%的费率标准,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如甲方(中普置业公司)提前还款,则乙方(财信信托公司)根据本款约定已提前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该约定系双方对融资利息支付方式的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普置业公司主张该约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不足。中普置业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贷款不构成预扣利息行为,并无不当。中普置业公司关于案涉借款本金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解析
1.货币属于特殊物,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
货币是种类物,但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不能分离,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就货币成立的借用合同,出借人不能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只能提起债权之诉,因为货币的所有权随着借款人占有而转移至借款人。借款人在预先扣除利息后,虽然借据上载明的本金并没有扣除,但出借人实际转移的货币所有权数额与借款载明的实际金额并不相符,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仅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根据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实际上借款人仅就所取得的同等数量的货币所有权有义务清偿债权。
2.民间借贷应以现实给付为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表明了,只有借据或者只有借款合同,而无实际支付行为,合同本身没有效力。民间借贷生效的必要条件即为现实支付。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换言之,民间借贷无论借据载明或合同约定金额多少,但最终以实际交付的现金数额多少为据。预先扣除的利息虽然在借据或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中没有体现,但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最终生效的只能是实际支付的金额。
3.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提前支付利息,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相应的效力
只要其利率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属借款人依法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不能就此否定已经成立生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应部分效力。
4.提前支付利息未违背公序良俗
预先扣除利息之所以不被保护,是因为其违背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但借款后,双方就提前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也不为法律强制性效力规范所不容,同时此举也并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律没有否定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必要。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预先扣除利息和提前支付利息,虽然双方均有约定,但就预先扣除利息来说,是否扣除其支配权在出借人,而借款后提前支付利息其支配权在借款人;二是预先扣除利息,尤其是在现金给付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实际上很多预先扣除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被认定。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而提前支付利息,双方资金来往明确,双方均能提出有效的证据,相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三是预先扣除利息虽然存在借款人举证困难的现实状况,但也面临一旦有证据证明利息是预先扣除法律不予保护的风险。而提前支付利息虽然有效,但也面临着对方收款后违约,以致本息全无的风险。因此,出借人是想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还是通过提前支付利息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出借人自有其利益风险的衡量。相反,如果认为提前支付利息不予保护,就会刺激出借人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预先扣除利息,如此这般,既没有达到应有法律效果,反而会带来更加负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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