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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由不构成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日期:2018-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由不构成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不构成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第三人清偿。该协议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而成,第三人不参与协商,第三人自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也不是合同主体,因此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第三人履行债务是被动的,第三人不履行协议时,不需要向出借人承担责任,在诉讼中第三人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三人清偿与第三人债务加人不仅在实体上有本质区别,而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也有质的区别。债务加人中的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中的一方主体,其是主动加人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如其不履行协议,需要和债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诉讼中,其应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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