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破产,于是向李某借款50万元;李某要求张某向其支付每月15%的利息。后来张某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最终破产,无法偿还巨额利息。张某听说高利贷是违法的,那么,张某应该承认15%的利息吗?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其特征是利息高、无需抵押。但是高利贷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当个人之间进行借贷时该如何约定利息以避免巨大风险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合同法》与相关规定共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急需用钱时要求其支付每月15%的利息,其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并且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张某可以只偿还本金与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的四倍之和,对于超过四倍的部分,可以选择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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