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打算做房屋装修生意,于是向钱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钱成人民币3万元,用于做房屋装修生意,借期为3年。由于房屋装修生意竞争激烈,唐某卖掉了他的设备和材料,准备南下广东去做茶叶贸易。钱成怕他一走没了音讯,也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觉得唐某不适合茶叶生意。那么,钱成在唐某改变用途使用借款时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如此规定是由于借款人是根据借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借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也是为了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唐某写给钱成的借条实际上就是他与钱成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用于房屋装修生意。现在唐某卖掉设备和材料,准备去广东做茶叶生意,显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借款,已经危及到钱成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使得按时收回借款本金产生风险,所以钱成可以依法提前收回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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