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老同学金磊向王彬借了两万元现金,并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由于是老同学,所以当时也没有谈到利息的事情。一年后,当王彬向老同学索要借款时,老同学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王彬很生气,想立即收回欠款,并要求其偿还一定的利息。王彬想知道,自己以前因为是老同学的关系没有想着要利息,如今彼此反目想要利息,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受法律支持呢?
公民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一方面既可以是无偿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是有偿的。这样的话,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款就分为约定利息和不约定利息两种情况。
对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我国法律常常认定为不用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就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是对于借款逾期不还或者有拒绝还款意图时,我国法律对于借款人利益主张加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就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王彬与老同学之间的借款本来就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按照要求本来不能要求金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王彬的老同学金磊不按期偿还借款,而且有不还款的意图,所以王彬可以要求老同学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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