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它是承租人以设备的使用为目的,支付租金,由出租人提供设备及其保养维修等服务,并承担设备过时风险的一种中、短期商品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我国涉外租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特点是:
1.经营性租赁是一种双边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租期、租金等问题达成协议,承租人提供租金,获得设备使用权,出租人提供设备,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批量购买租赁物,形成库存,以出租给不特定的承租人使用。经营性租赁的租赁物多为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要专门保养管理,技术更新快并且通用性强的产品,专业性很强。
3.出租人不仅提供租赁物,而且还提供维修管理等专门服务。对于设备的适用性、技术性能以及技术落后等风险,不是由承租人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这样,承租人在支付较高的租金之后,便可以不断使用更为先进的设备与技术来从事生产活动。
4.经营性租赁是“不完全支付”租赁,因为出租人只能从租金中收回部分的投资,其他未收回的设备投资,通过该设备以后的多次出租而逐渐收回。
5.在经营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承租人不像融资性租赁那样“不得中途解约”,而是可以依合同之规定中止合同,退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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