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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融资租赁

北京公司律师谈什么是融资性租赁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己的资金或贷款购回由承租人选定的生产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协议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期届满,承租人依协议留置、购买、续租或者退还租赁物。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商业社会发展起来的目前普及于国际社会的融资租赁是把金融信贷和实物出租相结合的一种企业财产租赁经营方式,它是我国涉外租赁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它具有三个特点:

1.融资租赁至少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人一般是租赁公司或其他有合法进行租赁业务的投资公司;租赁的客体则为先进的工业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2.出租人以向特定的承租人出租设备为目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出租人对于设备缺陷、迟延交货、维护保养等问题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应与出租人购买设备的成本加占用利息相当,出租人的收入表现为手续费和利润。

3.在租期内,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取消合同。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依协议留置、购买、续租或者退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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