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如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如果可以,房屋、公路、铁路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一并发生权利转移?
解答: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设备,或者称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动产,而非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不动产。不动产在经营中,其权属亦可以发生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等规定,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置,此时两者已经不能分离。两者的权属已经融为一体,处置时必然会导致权利的一并转移。在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权属变更时,绝大多数是以股权形式变化,很少以实物价值进行变更,所以,经营活动中的权属变化,极少发生实物的改变,多以物权中的股权变动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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