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日期:2013-01-10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5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如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如果可以,房屋、公路、铁路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一并发生权利转移?

解答: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设备,或者称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动产,而非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不动产。不动产在经营中,其权属亦可以发生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等规定,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置,此时两者已经不能分离。两者的权属已经融为一体,处置时必然会导致权利的一并转移。在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权属变更时,绝大多数是以股权形式变化,很少以实物价值进行变更,所以,经营活动中的权属变化,极少发生实物的改变,多以物权中的股权变动作为参照。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