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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保证合同

保证人签字盖章时未注明金额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保证合同最后一页签字页(有保证字样)由保证人于4月1日签字,银行收回该保证合同,主合同于5月1日由银行与主债务人签字盖章,银行于5月1日同时在保证合同上盖章,保证合同上未注明主债权金额,只写明了主合同编号和被担保人(主债务人)名称。

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提出当时所签保证合同为空白合同,此时银行是否应承担当时不是空白合同的证明责任?相关的问题是: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的合同,但签署时间有先后,此时合同在何时成立?是否适用“承诺送达”规则?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何性质?

解答:第一,只要保证人在保证书、承诺函上签字、盖章的,即使未注明担保金额,保证人亦应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视保证人对担保金额、事项为无限授权。第二,保证书上注明了保证的主合同编号、当事人等,说明担保的主合同是确定的,只要有此主合同,不论标的有多大,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要以主合同金额为限,并不能超额认定。第三,保证合同注明日期的,以该日期为保证合同成立日期;未注明日期的,以主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在保证分类中,有事前、事中、事后签署,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签署之前签订保证合同,不一定与主合同同时签署。也不一定以送达各方作为保证合同生效要件,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第四,不论保证合同初始时为空白,还是已经填写了具体内容,均应以书面注明文字、内容为准,亦无须银行证明签署时为空白合同,或者只有保证人的公章。实践中,往往追究保证成立先后对主合同承担责任的影响意义不大,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书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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