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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保证合同

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12-29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老莫因就医需要,急需一大笔钱,于是就向邻居韩琦借款8万元,韩琦要求老莫提供抵押担保,老莫便以自己以后可能分得的拆迁房作担保。由于房子还没分下来,为了更加保险,老莫的朋友老沈又以自己可能分得的拆迁房作担保,约定如到时没还钱,二人谁的房先下来,就将谁的房交给韩琦偿还债务。

由于房子什么时候拆迁分到手并不确定,所以韩琦还是不放心,陈强又以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为老莫的8万元借款作担保,也在担保证明上签了字。但是3年过去了,老莫不仅没还钱,拆迁补偿的房子也未见踪影,韩琦就将他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或由老沈、陈强承担担保责任。

经查,老沈、老莫所称的拆迁房至开庭审理时尚未兴建,陈强的三居室现在还没产权证,而且房子是拆迁来的,当时拆迁安置的是陈强的母亲。

法院经审理,判决老莫给付韩琦欠款8万元,老沈和陈强在8万元金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情分析】

此案件主要涉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物品种类和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物品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老莫和老沈以自己拆迁将要得到的房屋作为担保,但该房屋至今仍未兴建,担保物尚不存在,所以这二人所作的担保无效。而韩琦明知该房屋不存在而同意接受担保,也应负有一定责任。陈强所提供担保的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属于所有权不明确,所以该担保也属无效。

【律师解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抵押物的范围,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债权。

现阶段,可以作为担保物的物品范围有限。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之外,一些不可预估价值的艺术品或者预期产生的无形物都不能作为担保物。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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