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曾某长期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07年10月,曾某向生意合作伙伴肖某购进了一批服装,由于曾某之前的合作伙伴违约,致使曾某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支付肖某货款,于是曾某便向肖某出具了一张货款额为一万元的欠条,并保证在2007年12月偿还欠款。之后,曾某便手机停机,失踪了。到了2008年2月2日,肖某在火车站偶然遇到了准备到外地去的曾某的父亲,于是肖某将曾某的父亲拦下,提出了曾某欠款之事,并出具了曾某所写的欠条,要曾父为儿子担保还款。
急着上火车的曾某父亲无奈之下,只好在欠条上写明:“曾某之欠款由家庭在2008年2月28日前还清。”到了2月28日,曾某父亲并未还款,肖某在多次催款无果,忍无可忍的肖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的父亲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其保证的主债务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确认曾某父亲的担保无效,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此案件比较特殊,其涉及主合同和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也有效,此案并非如此。
在此案中,曾某与肖某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肖某与曾父之间的担保合同这一从合同无效。债权人肖某是在债务人曾某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曾某的父亲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另外,曾某父亲写“由家庭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而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曾某父亲在曾某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曾某的父亲也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如果债务人个人无偿还能力,需要他人帮助偿还欠款时,替代人资格的审查必须有债权人准予。如果替代人在代为还款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中止还款,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自动恢复。债权人随时有权向其追缴欠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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