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林某是某公司的采购人员,2006年7月去内蒙古出差采购,一年内没有回家,其妻子杨某两次赴内蒙古寻找都无果而返。林某在出差前曾向张某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
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林某的下落。于是张某找到林某的妻子杨某,要求杨某为林某偿还这笔债务。但林某妻子认为林某下落不明,而钱是林某借的,不是自己借的,故拒绝还款。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宣告失踪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本案中,林某出差,时隔两年仍然下落不明,已经符合了申请其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失踪。
本案中的债权人张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林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林某失踪后,其财产将由财产管理人代管。林某欠张某的5000元钱,可用林某的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林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律师解析】
现实中债务人失踪后,债务是否可以找其家属偿还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其家属负有连带责任,并经过家属认可的,债权人可以找到债务人家属追偿欠款。如果债务人失踪超过还款期限,债务人家属又没有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这样一来就可以依法用债务人留下的财产支付欠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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