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解除

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银座公司虽逾期支付土地转让款构成违约,但其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已达合同总额的98、1%,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京顺公司虽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未依法向银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银座公司已将其兴建的蓝岸丽舍别墅区出售给诸多第三人,解除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已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对京顺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