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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品牌家具遭“飞单” 法院:不足以实现合同目的应予解除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定制品牌家具遭“飞单” 法院:不足以实现合同目的应予解除

花费48万余元定制品牌家具,不料遭遇“飞单”,收货时仅有15%的家具符合品牌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购销合同,家具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放】

某设计公司与某家具公司就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沟通。后家具公司销售人员带领设计公司负责人至M品牌家具的工厂和展厅参观家具样品。设计公司负责人在展厅中挑选了部分带有M品牌商标的家具样品及家具款式。此后,双方在微信群中就选购的家具款式、数量、颜色、尺寸、价格等进行多次协商讨论。

设计公司遂与家具公司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后附清单中列明了家具图片、名称、配色(附有配色卡,部分配色卡中有M品牌标识)等,但并未明确所购家具品牌为M品牌。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共计支付家具款48万余元。

家具公司陆续交付家具并进场安装。设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交付的家具质量差且并非M品牌。家具公司承认其交付的家具中M品牌产品的占比仅为15%。设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家具公司自行取回已交付的家具并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等。

家具公司辩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家具品牌,应继续履行合同,且定制类家具,经过拆装无法恢复原状,不同意取回。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购销合同》中对于家具公司应交付的家具品牌未做明确约定,但家具公司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带领设计公司人员去M品牌工厂和展厅参观家具实物,多次向设计公司明示或默示M品牌工厂是其公司下属工厂,还用标有M品牌标识的色卡让设计公司选择家具颜色、且M品牌公司人员对于设计公司至其工厂及展厅看货选购予以配合等一系列行为,均足以让设计公司主观上产生其定购的家具为M品牌的认识和信赖,故家具公司应向设计公司交付M品牌家具。但家具公司实际交付的家具中仅15%部分为M品牌,显属违约,家具公司部分履行行为并不足以实现设计公司定制家具的合同目的,《购销合同》应予解除。

综上,对于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年来,定制家具行业发展迅速,部分经销商在取得大品牌授权后,表面上销售给用户的是大品牌家具,实际却移花接木“飞单”,下单后找低廉的小工厂加工生产、安装,谋取更大的收益。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无法清晰辨别所购产品真正的品质,无法购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另一方面又破坏了行业知名品牌的销售渠道及品牌公信力,损害了品牌厂商的商誉和利益,破坏公平公正诚信兴商的营商环境。

“飞单”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不诚信行为,司法裁判对于该类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将对家具定制行业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助于定制家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秦岭 王冬娟 金宇彤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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