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直播带货两次延期 法院: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已经解除,判决被告娱乐公司返还原告食品公司保证金52.8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服务协议》,委托被告以“带货综艺植入+带货短视频+两期直播”的形式为原告的巧克力品牌提供推广服务,并约定两期综艺的播出时间分别为同年4月25日和5月2日。当天,原告按约支付了52.8万元的保证金。
同年4月16日,被告提出,因不可控因素,两期节目需改期至4月30日和5月1日播出,原告表示同意。谁知到了4月29日,原告又被通知,本该于次日播出的节目还需再延后近2周才能播出,原告对此明确拒绝,并于5月6日向被告递交《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服务协议》、返还保证金。被告对此未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节目播出时间的选定是考虑到要冲“五一”销量,“五一”之后天气炎热,巧克力需要冷链运输,这将会增加销售成本,故合同履约时间对其至关重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甚至在一次延期后仍未能播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保证金。
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已经完成大部分义务,首期节目也已于5月13日上线。至于履行时间的变动,是由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并且,巧克力的最佳销售时间之一是“5·20”,原告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因此,《服务协议》仍可继续履行,原告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径行解约。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原告已按约预付保证金,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原告产品进行综艺植入。即便因第三方平台因素导致的延期,按约亦应控制在一周之内。然而在该合理期限内,被告不仅未履行义务,还表示仍需延期,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于2020年5月7日送达,《服务协议》即于当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在收到解约通知、明知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应终止履行。至于其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播出节目等行为,并未通知原告,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不构成适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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