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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合同陷入僵局应如何救济?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合同陷入僵局应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既包括通知的方式,也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如果守约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解除权消灭。但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所规定的三种不能请求履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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