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出现: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1)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若疫情导致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继续履行会对买受人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买受人应就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负举证责任,出卖人就其损失负举证责任。此类合同的解除,须以诉讼的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买受人不能贸然发函直接解约。
(3)合同尚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
当然,不管属于哪种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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