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对方在异议期内没有回复,合同就解除了吗?
【裁判要旨】
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便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官说法】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是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当合同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B公司未按约约定发货,已经构成违约,A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A公司并未行使解除权。此后,B公司又询问是否可以发货,A公司亦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协商变更了交货日期,至此,A公司就不得再以B公司迟延交货为由解除合同。A公司所述家具质量问题,则是家具的一般瑕疵,并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减价、修复、更换等方式处理,并不影响A公司的实际使用,也不影响A公司合同目的实现,A公司据此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
因此,A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即便B公司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鉴于B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轻微瑕疵,故法院酌情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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