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买受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吗?
【裁判要旨】
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说法】
契约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缔约时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强行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受到破坏,严重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本案中,需要重点审查B公司所称的变化情况是否为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要变化,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首先,涉案设备于2020年1月就已经交付B公司,且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公司,虽然之后发生疫情,但设备已经交付B公司并且正常使用为客观事实,2020年年中时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之后B公司仍然一直在使用该设备。其次,B公司在签约时对设备所能生产模具的类型是清楚明知的,270万元的设备款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最后,B公司作为一家进行钢材加工的专业企业,对钢材模具的价格浮动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即便模具价格发生波动也属于B公司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此,B公司所述事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B公司应当按约及时履行合同,支付设备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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