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存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的解除时间是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之时,还是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作出之时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1999年《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均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解除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应当以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主体虽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但该违约行为不是解除合同的表意行为。守约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其诉请依据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溯及至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时,而不能追溯到违约行为作出之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