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以飞机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某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融资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融资租赁公司、北京某公司与青海某公司达成协议,由青海某公司承继双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北京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后青海某公司未能如约还款,某租赁公司起诉青海某公司等被告,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飞机并赔偿损失等。各被告对于欠款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飞机等,支持了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诉求。二审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案情较为特殊,经多次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飞机属于特殊的租赁物,且本案中的租赁物因维修等原因并不在国内,故各方同意由承租人等协调出售飞机事宜,飞机售出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欠付的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审判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为我市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飞机租赁业务是天津东疆保税区港创新租赁业务模式之一。近年来,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航空业和飞机租赁业务受到冲击,导致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遭遇经营困难,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有明显增加。为依法保障融资租赁企业和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加大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寻求各方一致认可的处置方案,争取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圆满化解纠纷,尽最大可能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飞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杨波、荆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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