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9日,天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以2亿元价款购买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所有的租赁设备,环境科技公司及能源公司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到期应付租金合计222650800元。为担保上述主债权的实现,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能源公司提供了不动产抵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并依法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现逾期,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宣布合同项下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本案被告是涉京冀两地的新型环保企业,因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而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配套设备。虽然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正常履约情况及企业现阶段实际存在的困难,为避免对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借助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向各方当事人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确认了分9期支付的调解方案,在线签署了调解笔录。此后,被告如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为天津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告分别是北京、河北的新型环保企业,被告为建设重点环保项目与原告建立融资租赁合作,案涉环保项目关系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的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积极促成各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促进案涉重点环保项目顺利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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