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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人防门意外受伤,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安装人防门意外受伤,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4月1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诺洁公司对姜明受伤所致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人防门安装出事故

2020年2月,诺洁公司与徐叶签订承包协议,将人防门安装工程发包给徐叶施工。2020年3月开始,姜明开始跟随徐叶安装人防门,听从徐叶的指令至相应的工地完成工作,日工资为150元/天。

2021年1月,徐叶按照诺洁公司的指令带姜明等人至工地进行人防门安装。1月10日上午,在作业过程中,姜明被倒塌的人防门砸伤。事故发生后,姜明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此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姜明诉讼至法院要求徐叶、诺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经鉴定,姜明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孰对孰错难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叶辩称人防门安装工程属于特殊行业,施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诺洁公司将人防门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徐叶施工,也没有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指导,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诺洁公司辩称,其与徐叶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徐叶必须召集有资质的人员参与施工,而徐叶聘用没有资质的姜明参与施工,造成安装事故,应当由徐叶承担责任,诺洁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选任不当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人徐叶承揽定作人诺洁公司的人防门安装工程,其性质应定位为承揽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按份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人防门安装工程是否需要资质。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以及案涉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人防门安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专业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明知徐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与徐叶签订承包协议,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诺洁公司赔偿姜明因事故造成损失的40%,计24万元。

目前,案件一、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任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原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一脉相承,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从事人防门安装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叶进行施工,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揽工作不需要资质,并不等于定作人可随意选任承揽人,如承揽人年龄、健康、经验、知识储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明显不具备,定作人仍然任其承揽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定作人仍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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