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承揽合同

承揽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

日期:2021-02-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揽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

《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在报酬及材料费之外,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同样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义务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