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应负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774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承揽人准备好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和质量的说明文件。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认真查看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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