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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