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方能随便把加工任务转给别人吗?
某公司要求甲服装加工厂为其制作一批工作服,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原材料,由甲服装加工厂负责加工工作服巧0件。合同签订以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材料运至甲服装加工厂,并预付了加工费。后来,甲服装加工厂由于业务繁忙,便擅自将其中100件转交给乙工厂制作,其余50件自己加工。合同到期以后,甲服装加工厂将巧0件工作服如数交给某公司。某公司验货时明显发现乙工厂制作的100 件工作服的质量、做工次于甲服装加工厂,不符合质量要求,于是要求甲服装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未经某公司同意,甲服装加工厂能否自行将任务转给他人?
律师说法: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某公司与甲加工厂签订的就是加工承揽合同,某公司是定作方,甲加工厂是承揽方。甲加工厂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但是甲加工厂由于自身业务繁忙,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100件转给乙工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且乙工厂加工制作的工作服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公司不但可以与甲服装加工厂解除承揽合同,还可以要求甲服装加工厂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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