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因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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