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负有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吗?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民法典》第784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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