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按照对工作成果最终质量起作用的程度不同,可以承揽工作分为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
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对于主要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亲自完成。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民法典》第772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一般是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且不须经定作人同意。《民法典》第773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为了确保该辅助工作的质量,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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