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依据——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成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标签:增值税发票 交货义务
裁判要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主要是税务机关计算税金和抵税的重要依据。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依据,出卖人仍然要提供其他送货凭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标的物交付义务。
案例索引:《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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