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债务抵销的处理——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帝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抵消 主动债权 被动债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力,债务人必须自动履行,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就债务人而言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涉案主动债权即请求支付违约金债权与被动债权即请求返还保证金债权,两者均为合法有效的金钱债权,属于种类、品质相同,且至本案诉讼时均届清偿期限,两者可予抵销。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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