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允许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淮安联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岛极光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标的物 提存
裁判要旨:双方未约定交货期限,出卖人通过函件向买受人要求交货,但买受人未作答复,结合通过代办运输的方式送货需要买受人配合的实际,可认定出卖人单方难以履行债务,出卖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以完成交货义务。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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