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继续履行的处理——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但是否适用于具体个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实际需要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本案债务人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涉诉案件数十起,用于采购债权人合同部件的经营项目已终止运行,其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作为代价换取对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这样不仅能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浪费,履行成本过高,以致扩大违约方的损失。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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