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担保合同

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

日期:2016-02-2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

——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标签:保证|追偿权|执行|执行依据|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主文

案情简介:法院判决唐某对李某赔偿余某的款项负连带责任并确认了追偿权。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问题:是否需诉讼?

疑难解答: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保证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法院已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其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实务要点:如果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案例索引:见《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对被保证人进行执行?》,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70)。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