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
——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标签:保证|追偿权|执行|执行依据|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主文
案情简介:法院判决唐某对李某赔偿余某的款项负连带责任并确认了追偿权。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问题:是否需诉讼?
疑难解答: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保证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法院已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其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实务要点:如果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案例索引:见《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对被保证人进行执行?》,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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