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重大瑕疵仍担保的,不能免责
——担保人未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在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效力|重大瑕疵
案情简介:1996年,外贸公司与报社器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1998年,报社为器材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代为进口所欠各项费用2600万余元的还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报社以代理进口协议系外贸公司与器材公司利用虚假进口合同骗汇应无效为由,主张免除其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报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对代理进口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就出具了担保。其在明知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出具担保的行为应为有效。
实务要点: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见《汕头日报社与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汕头日报新闻器材总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陈佳、何抒),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401/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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