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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套房连输官司又赔钱 冤

日期:2015-11-0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记者林靖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位吴先生以100万元价格将自住房屋“卖”给了同事后,却被自己的三个兄弟告上法庭索房。吴先生败诉后近日再吃官司,买房同事将其起诉,索要赔偿。记者今日获悉,吴先生被判赔260万元。

据老吴称,他于2007年以100万元价格,将海淀区一套房屋“卖”给了同事张先生,双方协商一致,并完成了款项交付。然而不久,老吴的三个兄弟就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申请确认老吴与张先生的购房合同无效,并已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

面对手足兄弟的诉讼,老吴茶饭不思,“在父亲去世后,就一直是我一人住在那里,他们也没有回来过。我连自己的房子都不能卖吗?”

更大的打击是,在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后,同事张先生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吴赔偿损失。最终海淀法院裁定,吴先生赔偿张先生共计260万元。突如其来的又一败诉,新愁旧憾令老吴倍感忧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吴的父亲生前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并有一份遗嘱,写明在他去世后,将该住房继承权分给兄弟四人,每人一份。就此法院认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该房产系吴先生与其兄弟三人共同共有财产。

法官认为,在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吴先生将该房屋卖给张先生,侵害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吴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另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此案法官认定吴先生为过错一方,他所需赔偿的不仅是已交付的100万元,还有因为房屋升值给张先生所造成的损失。考虑到近年房价的抬涨,最后判其赔偿260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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