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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95万的房子只卖50万法院判买卖无效

日期:2015-10-3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网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夏松(化名)有一套市郊90m2的房子,市场价约95万元,想不到他却以50万元的低价转卖他人。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案例:

一套房本可还清所欠款项

却以市价五成出售

由于做生意缺乏资金,夏松在2011~2013年间先后多次向好友老马借款用于弥补生意亏损,老马看在好友的份上,前前后后共借了夏松100万元左右。谁知夏松生意失败,约定时间内未能还清欠款,2014年1月9日,老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松与其妻子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通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松夫妇于3月底前一次性偿还老马10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

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两个月时间夏松将市郊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脱手,按市价出售后应该可以偿还欠款。谁知就在还款前一个月,老马从朋友处得知夏松夫妇将这套市价估计接近100万元的房子以5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了第三人小郑,小郑一次性付款后与夏松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老马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愣了。夏松拿什么来还欠自己的100万元?无奈之下,老马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夏松夫妇与小郑的房屋买卖合同,认为该房屋以极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夏松夫妇却一再辩解称房屋卖给小郑是为了偿还之前欠小郑的债务,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房产。

然而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从相关机构处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9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夏松夫妇转让的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与小郑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律师点评:

债务人若低价转移财产

交易可判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房产的市场价为95万,实际转让价格只有50万,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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