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看房,但没有成交。事隔一段时间后,市民荀先生通过另一家中介买了房,巧的是这套房他之前在第一家中介看过。事后,荀先生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第一家中介将他给告了,原因是他当时签了“看房确认书”。对此,荀先生很郁闷,他是否要赔偿中介呢?
据荀先生介绍,2013年9月,想买房子的他通过本市一家房产中介,来到本市应天大街的一栋公寓看房。荀先生觉得比较满意,不过由于他并不急着做决定,就对中介说要再回去考虑下,当时中介人员让他签署了一份“看房确认书”,荀先生也没有多想。
隔了一段时间,荀先生在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又看到了这栋房子,这次他心动买了下来。没想到过了不久,原来的那家中介竟然将他告上了法庭,依据就是他签署过的那份“看房确认书”。据承办法官介绍,荀先生惹来这场官司,主要是因为“看房确认书”上有句话他没有仔细看,这句话是这样写的:“承诺从我签了这个确认书之内多少天之内,我不会就这个中介介绍的房源在其他家交易,如果我在其他家买了这个房子我要付违约金。”
根据看房确认书上的说法,荀先生需要向原告该房屋买卖价格的2.4%作为违约金,共计2万6千多元。荀先生觉得很纳闷,因为当时自己并没有看到这个违约金的条款,对方也没有特别提示。他当时签字也是为了帮助中介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结果,却给自己惹祸上身。荀先生回忆说,当天,他看房完准备走了,但中介工作人员却拉住了他,急匆匆地对他说:“你看我今天一下午什么也没做,就带你看了三四套房子,为了证明我的工作量,你得签个看房确认书,我好跟老板交代我的去向。”闻言,他也没有多想,便签了。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中介方,对于合同上面这么重要的这句话没有任何提示,跟其他字体一模一样,没有加黑或横线,且违约金条款是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明显限制了被告自由选择权,属于无效条款。
一审判决后,中介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二审认为,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多种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房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驳回了中介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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